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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赔偿

发布日期:2012-11-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项的规定赔偿;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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