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的本质属性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要分析转包的本质属性,首先要搞清楚两个问题,第一,转包后,转包人是否退出了原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是否终止?第二,转包后,转承包人是否取代了原合同中承包人的当事人的地位,如果不是,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之间建立了什么样的合同关系? 有观点认为,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退出原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取得了原合同中转包人的当事人地位。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转包虽然在理论可归属于为合同的转让范畴即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及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禁止转包行为,即转包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转包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转包并不适用于我国《合同法》关于权利与义务转让的规定。在转包的情况下,无论转包人是否取得原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同意,转包行为均是无效的,但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同转让却是合法有效的,只要转让方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20724/477140.html
相关法律问题
- 这样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吗 2个回答0
- 类似于转包 也像抽成的问题 5个回答20
- 土地发包到期能否收回转包他人 0个回答0
- 请根据以下案情,分析王某与李某的转包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 2个回答0
- 腾讯QQ空间页面游戏私下修改玩家道具属性 2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