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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问题的提出: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
产的支配权,使之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起
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
财产进行分割? 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
审查符合一定条件的(如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有损害对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
支配权的行为,并致使其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等),可以受理并予以分割。如果
仅仅为了财产支配问题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则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第二种观
点:《婚姻法》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约定的基
础之上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在法律没有明
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至于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
况,法律已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如《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
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权利受
到侵害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
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
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
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
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
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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