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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财产混同是判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合同公

发布日期:2012-11-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财产混同是判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6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61
----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财产混同是判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是否混合使用;公司账薄与股东账薄是否可分;是否存在资产重复登记情形;股东有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有没有制作或保存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9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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