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遇到“包工头”农民工该如何讨要工资
发布日期:2012-11-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建设领域经常出现建设工程层层分包,很多施工企业将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包工头”,然后由“包工头”再找一些农民工具体从事劳务工作的现象。他们在工资支付方面,先由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根据双方订立的“分包合同”及工程进度进行结算,然后由“包工头”再将领到的“工程款”以工资的形式发给农民工,这让农民工觉得自己是在给“包工头”干活,与施工企业没有关系。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农民工在请求施工企业支付工资时,也大多被以“去找包工头要去”为由而拒绝,致使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拖欠成为普遍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施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农民工可直接向施工企业请求支付工资。现就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作如下阐述。
首先,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包工头”的行为违法,双方订立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施工企业分包行为的违法问题。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及2004年9月10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劳社部发[2004]22号”规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据此,施工企业的分包行为为违法行为。
2、关于“分包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因此,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订立的“分包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其次,施工企业应当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据此,农民工有权向施工企业要求支付工资。
所以,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可直接向施工企业主张支付。若施工企业拒绝支付,可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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