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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宋飞翻译反托拉斯立法的出现
    在19世纪晚期,在许多行业中,滥用企业联合的形式以压制竞争产生垄断(的问题)十分地严重以致于公众要求对托拉斯(即垄断)采取措施。(结果)因此,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一里程碑似的立法——有两条主要的规定:第一,凡是以托拉斯或类似形式订立契约的联合或者以限制州际商业贸易的阴谋都是非法的;第二,任何垄断、试图垄断、联合或与他人共谋垄断州际商业贸易的都是违法的。开始的时候根据谢尔曼法被认定为有违法行为的人处量轻罪,只处5万美金以下的罚款、1年以下的监禁。现在对谢尔曼法的违反属于重罪,最高可处3年监禁;对被发现的企业的违法,罚款最高可达1百万美元。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个人可提起诉讼,要求3倍的赔偿。
    谢尔曼法是一系列旨在控制企业试图在工商业领域共谋形成垄断的立法规范的第一步。当美国反托拉斯明显出现漏洞时,其他法律随之而来。在1914年,国会通过了克莱顿法,这种法律目的在于消除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者说有意识制造垄断的非法行为。这样一些行为包括旨在消除竞争的价格歧视、使用附有条件的合同(即作为销售中的一个条件)、合同规定买方同意不得购买竞争者的产品、通过拥有与自己有竞争的公司的股票而形成的一种限制贸易的联合行为;采用连锁董事的作法,即同样的人担任了几家公司的董事并合谋建立垄断控制的。同样也是在1914年,国会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一种监督机关以阻止不公平的竞争方式。
    另外一部主要的反托拉斯法,叫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这部法案用来明确定义克莱顿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关注较之与保护消费者,它更重视保护小型生产厂家,避免它们从本行业中被实力强的厂家排挤出去。最近通过的反托拉斯立法是1950年通过的凯勒-克弗佛反兼并法。他的目的在于预防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如果合并、造成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产生垄断的话。
    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情况
反托拉斯法的根本目的是在工商业领域创造并保持竞争的环境。这些法律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联邦司法机构对法律的解释和当权的行政部门对法律的执行。有关执行的动议权来自于美国的司法部,这个部由司法部长领导的,这个司法部长是一个内阁级别的成员。因此,最终总统负责决定反托拉斯的执行是否严格。自从1890年以来,法院和总统对于反托拉斯法的态度是变化很大的。
    法院作出的第一个涉及托拉斯的判决是在谢尔曼法通过了20年以后。在1911年,在一起里程碑似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发现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国烟草公司同时存在着非法的垄断力;这些公司于是就被责令解散,成为更小的一些相互竞争的公司。在此案之前,法院允许制造业托拉斯继续存在,理由是国会只想让谢尔曼法适用于州际商业。这个说法给予司法部的反托拉斯署以及法院在宣告商业活动可能触犯反托拉斯法上以灵活性和处置性的权力。
    自从1911年以来,根据谢尔曼法,法院在关于垄断力的解释方面并不一致。比如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在一起涉及美国钢铁公司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单纯的垄断力如果没有滥用,并不构成对谢尔曼法的违反。后来,在美国铝业公司案件(1945年)里,法院改变了立场。它认为美国铝业公司却是构成垄断,但法院并没有要求它解散。除了公用事业,单纯的垄断在美国经济中是很少见的,而且根据谢尔曼法,最近更多的案件不是涉及到少数几家制造商对市场的控制,就是涉及到所谓的“聚体”的联合。既然最高法院没有产生一种能够应付在许多情况下所固有的巨型经济力量的法律哲学(或法律观点),最高法院就是继续同巨型公司所造成的问题展开斗争。
    多年以来负责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政府官员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政治上赢得了“一个设法解散托拉斯的人”的称号。在20世纪20年代,反托拉斯活动有所减弱,但又在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的任期内得以复兴。在1938年罗斯福对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进行了一项很有影响的调查;这项调查的结果是在1940年有80多起反托拉斯诉讼被记录在案。二战期间这一领域的活动有所减缓了。
    二战以后的历届政府没有哪一个想到要强有力地反对托拉斯,尽管有起诉很有名的公司的,比方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大众磨坊和大众食品。在这些案件里没有产生出来一个新颖的明确的反托拉斯法的原则,其中有些案件是在庭外解决的或者以被告胜诉解决的。起诉针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诉讼却导致法院责令其在1984年重组。有7个独立的地方性的公司产生出来去处理当地的电话业务。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在长途电话业务方面继续作为其他公司的竞争者。
关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有效性近年来在律师、经济学家、企业学家之间产生两种冲突的情感。有些具有这种情感的人基于这样的信念:跨国公司和世界范围的竞争的扩大使得对国内市场集中程度的关注变得不那么重要。其他/另外的专家则认为保持反托拉斯的警惕性的态度是必要的,如果定价和某些行业的同类的联合是为了减少竞争是需要预防的。  
整理者注:关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最近20年进展,参见我的另一篇译文《美国诉微软案》。
(根据沙利金、林萍编写《法律英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二十一课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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