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法的两种设立方式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新设设立,即 2 个以上 200 个以下发起 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
 
  二是变更设立, 即按原帐面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