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大连挪用资金罪大连量刑判刑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110网律师
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现行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本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参照《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本罪刑罚适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对于“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挪用资金罪,在案发时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其二,正确地理解挪用资金“不退还”。“所谓挪用资金不退还,应当是指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如因天灾人祸而无力退还,因投资失败而无力退还等。客观上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偿还的,就不能以本罪轮,而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其三,携带挪用资金潜逃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