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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工业产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2-12-17    作者:110网律师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案情】
  原告:王锡麟。
  被告:上海朝霞图书经营部。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原专利文献出版社)。
  被告:北京黄寺音像书店(以下称黄寺书店)。
  原告王锡麟系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概论》一书第七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第八章知识产权的纠纷及其处理两章的作者。19998月,王锡麟在上海朝霞图书经营部(下称朝霞经营部)购买一部《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实用全书》(下称《实用全书》)。王锡麟发现由专利文献出版社(下称出版社)出版、丁文召担任主编的《实用全书》第三章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和第五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剽窃、抄袭了《知识产权概论》一书中原告王锡麟享有著作权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的内容,总共剽窃、抄袭约4.1万余字,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王锡麟诉称:由出版社出版,丁文召主编的《实用全书》第三章和第五章整篇抄袭了其撰写的《知识产权概论》中的第七、八两章内容,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并不准印刷《实用全书》,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聘请代理人、取证和交通费等费用8000元(人民币,下同),赔偿原告5万元。
  被告朝霞经营部辩称:其作为普通销售商,不可能审查书籍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出版社辩称:根据出版社与黄寺书店签订的出版合同的约定,《实用全书》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则黄寺书店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侵权责任主要应由黄寺书店和主编承担,出版社的责任是次要的。
  被告黄寺书店辩称:系争书由黄寺书店图书部投资出版。图书部负责与该书主编丁文召和副主编常丹江具体联系,现主编和副主编都联系不上,身份也不详。黄寺书店认可其图书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评析】
  本案系一起侵权事实清楚、情节恶劣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对赔偿标准、范围及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赔偿标准。以前著作权侵权赔偿额主要根据版税或法定赔偿的标准确定。本案尝试运用一种新的赔偿标准,就是借鉴国家版权局关于美术作品的赔偿标准之一,即依照著作权人应得稿酬的25倍的标准确定。这种标准的合理性在于惩罚性质明显,计算和操作便利,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本案侵权情节严重,在适用时按最高稿酬5倍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不过,笔者以为,由于各个案件的情节、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在赔偿标准内灵活确定具体的稿酬基数和赔偿倍数。
  2?赔偿范围。以往交通费、住宿费及律师费等一般不予支持。经常出现著作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造成追索侵权的成本过高,助长了侵权气焰。本案除按上述第1条标准赔偿外,还支持了著作权人王锡麟交通费、购书费等其他合理的实际支出费用。这就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切实、充分的赔偿,鼓励著作权人积极依靠法律手段主张权利,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民事制裁。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给予民事制裁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民事制裁手段惩治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并不多。如何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制裁权力达到惩治目的是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本案鉴于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权情节恶劣,而且被告出版社和被告黄寺书店始终不向法院提供主编及其作者的身份情况,法院对被告出版社和被告黄寺书店分别作出了4万元的民事制裁。通过制裁手段,使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受到教育和警戒,以免类似情况的再度发生。
  通过对赔偿标准、范围及其制裁等的探索,以达到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繁荣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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