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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2-12-30    作者:连会有律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4、收费标准及依据: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按超过部分的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窗口电话:8691752186917522
 
  6、咨询电话:86917516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6、《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cdzw.gov.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www.c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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