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3-01-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但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根据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一年的规定,只要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既要按照本决定规定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决定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理解,也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国法秘函【2005】314号文(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法律溯及力的请示》的复函)保持一致。所以,2011年之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按照新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注解:
2004年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011年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从两个不同版本不难看出有两点不同:
(一)交通事故责任要求不同;
2004年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没有要求,即便职工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也会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明确要求,即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不被认定为工伤。
(二)交通事故车辆范围不同;
2004年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必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构成工伤;2008年版《工伤保险条例》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可能构成工伤。
从这个角度来看,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职工对机动车受伤事故伤害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相关法律问题
- 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完,单位是否按工伤标准继续赔偿误工陪护 2个回答25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注意事项 1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影响工亡赔偿标准吗 1个回答5
- 常德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0个回答0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3个回答1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天津工伤律师|天津工伤赔偿|天津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
- 天津工伤律师|天津工伤赔偿|天津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范围及标准
- 天津工伤律师|天津工伤赔偿|天津工伤认定|【交通事故伤残认定】交通事故伤残赔标准
- 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评定人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计算标准
-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与工伤赔偿同时主张
- 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 ---------------------------------------------------------------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