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

发布日期:2013-01-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浙江省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以上。为防止缓刑适用过多过滥,浙江省高院规定对醉酒驾驶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醉驾”、“飙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逃逸等行为。   同时,浙江省高院还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无驾照驾驶机动车,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曾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又犯交通肇事罪的“屡教不改者”、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者,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后不能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浙江省高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据了解,以前许多案件是因为交通肇事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判处缓刑,死了人也不须坐牢。浙江省高院从严限制自首的认定,体现了从严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决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