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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获刑罚 定罪量刑不含糊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张静律师
工程款下来了,包工头刘某却拿着这钱挥霍,不给农民工发工资。19日,该案在驻马店驿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刘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
    据悉,2011年3月至8月底,刘某承包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工程,负责给驻马店一项目砌墙。刘某是包工头,带着15位农民工施工,天恒公司给刘某结算工程款,工人的工资由刘某取得工程款后发放。工程结束后,工人多次找刘某索要工资,但刘某逃匿,不予给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恒公司垫付了本应由刘某支付的部分工人工资46833.29元,此外刘某还拖欠工人工资56321元,刘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共计103154.29元。法院认为,刘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自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已判决了7起相关案件。刑法增设该罪名,能解决两大问题:第一是对于有能力支付工资却逃避支付的人或用人单位,因为主观恶性较大,现在有了更有力的惩罚手段;第二,该罪名还具有预防性质,避免工人因拿不到工资,采用跳楼、围堵等过激的方式讨说法,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为什么每年都有这么多欠薪事件发生?!据李律师分析,现在劳动者遇到欠薪,一般通过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让相关部门以行政手段迫使用工方支付报酬;或者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起诉,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对于一些恶意欠薪的,行政、民事两种手段的震慑力还不够。今后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可以采用更有力的手段――刑罚,打击恶意欠薪的企业、包工头,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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