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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犯罪预备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

2.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3.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

4.“为了实行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只表明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

1.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2.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

(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

(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未完成或者虽已完成但未能着手实行行为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经典考题】(2000年试卷二第66题)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不限于为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包括为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A选项正确。

2.犯罪预备是一种故意犯罪形态,而非一个行为阶段。在预备行为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所呈现的终局形态,就是犯罪预备。B选项正确。

3.在犯罪预备阶段,根据行为未能着手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可以分别成立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两种形态。C选项正确。

4.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属于两种不同的故意犯罪形态,两者的认定相互排斥:成立犯罪中止就不可能再认定犯罪预备,反之亦然。即使在预备阶段的中止,也不可能再认定为犯罪预备,因为故意犯罪形态不同于犯罪行为的阶段。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ABC.

二、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存在处罚的例外,即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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