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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将败诉

发布日期:2013-01-18    作者:章福阳律师

原告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十万元,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遂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张忠德支付了十万元,且认为该款系用于归还本案诉争的借款。原告称该款系其他货款,并非本次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则坚持否认存在其他货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时,应当由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存在货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建议:经济活动过程中,当事方必须时刻收集、保存经济往来证据,包括原始证据如借条、打款记录、货款确认单等等,如果没有,也可以收集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等证据,在起诉之前,必须评估法律风险。本案原告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委托人提供了相应的还款证据,而原告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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