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身份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独立公正原则;
(1)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四、基本制度法律*教育 网
1、协议仲裁制度;2、一裁终局原则;
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或裁或审制度;4、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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