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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3-01-25    作者:110网律师
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中,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法律适用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法官审判的难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理所当然。但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使人们对医疗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冲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金
没有做出规定
《解释》29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护理费
仅对患者住院期间的陪护费予以明确,并规定:“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患者出院后的护理费,则没有规定。
《解释》21条: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解释》25条: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解释》28条: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20条: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解释》23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
没有相关规定
《解释》24条: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0、营养费除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病情需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赔偿。但经治疗医院出具证明作为辅助治疗的营养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解释》22条: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解释》23条第二款: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解释》26条: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解释》27条: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1、损害后果较轻,受害人经治疗恢复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营养费等直接损失。损害后果严重并造成伤残、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2、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计算,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l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构成医疗事故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9条计算,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医疗费一般应以受害人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住院费单据认定。受害人在治疗医院以外购买的与处方不相符且不是用于治疗损伤而擅自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5、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应参照受害人的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6、因职业、劳动收入不固定,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其误工损失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误工损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予以赔偿。
7、护理期限应以受害人恢复到生活基本自理为原则。确认生活能否自理有困难的,一般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后期护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一人,护理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8、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应予赔偿;对于不适当选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用,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9、住宿费的赔偿应当以住宿费收据为凭据,但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10、营养费除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病情需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赔偿。但经治疗医院出具证明作为辅助治疗的营养费,应予赔偿。
1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起算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公安机关】,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单位】,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租房合同、暂住证、居委会证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2、被扶养人数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靠其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它生活来源,或虽有其它生活来源,但不足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限。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实际人数给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应结合案件事实考虑是否予以支持。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u  法律适用原则:
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特别法和新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两者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是以特别法与普通法、新法与旧法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为前提的。由于《民法通则》属于法律,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是行政法规,故两者并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应该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在作为下位法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上位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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