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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对中标人转包和分包工程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3-01-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转包是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揽的工程项目转让或将项目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让于他人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48条明确禁止转包: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分包是中标人将所承揽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招标投标法》第48条对分包有如下规定:1、分包应当由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2、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4、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对转包和分包的规定与《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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