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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04年结婚,婚后买了单位的房改房,要是现在离婚后,这个房产怎么分割?还是只属于房产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所谓房改房,即已售公房,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以成本价购买,取得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二是以标准价购买,取得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即夫妻双方购得的房改房,无论以谁的名义登记,也无论原产权单位是男方单位、女方单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单位,该房改房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只有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针对已经取得全部个人产权的房改房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而产生的纠纷处理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明确了三种情形:(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另外还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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