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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在几个月前处了一个对象,八月份分开的,他在七月二十七日和我借了15000千元钱,这钱我也是和朋友借的,那时候男朋友说九月二十七号还上,可到现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手机短信应属于书证。另外,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手机短信符合数据电文的形式。所以手机短信应属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现的书证。手机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手机短信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在该案中,关键要看手机短信的内容与借贷事实本身的关联性。如果内容本身显示了对方向你借钱的事实存在,且对方不能提出相反证据,那么就可以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如果手机短信内容还不足以认定借贷事实的发生,还应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此外,您还应证明发手机短信的号码的机主就是借款人。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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