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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及处罚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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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急待救援,却见危不救,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秩序、战斗利益及援救友邻部队、确保战斗力的指挥员义务。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斗进行过程中,发现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急需救援却见危不救,不予救援的下列行为:
1、见危不救,在友邻部队处境危难时放弃或者故意避开;
2、有援救能力而不援救,见友邻部队有危难,自己又有救援能力而不予救援;
3、其他见危不救的行为;
4、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对友邻部队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救援责任的部队的指挥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需要救援而不援救的故意心态。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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