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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所购房改房的权属及如何继承问题

发布日期:2013-02-21    作者:110网律师
   小吴与晓红婚后育有二子吴一与吴二,小吴于1997年年初去世,他生前是某单位的职工,1998年时单位统一公房出售,晓红以配偶身份购买了一处房屋,产权人为晓红,2008年晓红立遗嘱一份,改遗嘱表明,其去世后房屋归吴二所有。后晓红去世后,两子因遗嘱争议,诉至法院。
吴一认为,其母在父亲去世后一直随他生活,由他赡养,知道去世。其所立遗嘱中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并非为其母个人财产,其母在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遗嘱应无效。房屋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国汉律师事务所www.guohanlawfirm.com: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晓红所购房屋是晓红的个人财产还是她与小吴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晓红处分的房屋是在小吴去世后购买的房改房,对于房改房的购买,因为均涉及到国家政策及单位内部制度的规定,所以常让当事人对所有权产生困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小吴去世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晓红是在小吴去世后购买的该房屋,但其所用购房款为与小吴的共同积蓄,该财产为俩人的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该房屋中的一半应为小吴的个人遗产,因小吴未留有遗嘱,故对该部分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小吴的法定继承人有晓红和二个孩子,因此该房屋即有小吴所有的份额,也有其它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因此晓红无权处分其它法定继承人应享有的部分,故晓红所立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份额所作的处分行为应为无效,其所立遗嘱系部分有效。
至于吴一所称遗嘱签名问题,其应在法院指定期间提交对比样本,否则其主张不能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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