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措施及见证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措施及见证 |
行政诉讼中,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场,以见证证据保全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可以”一词意味着这并不是实施证据保全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否要求他们到场由法院根据案件实情进行自由裁量。而且。如果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拒不到场,并不会影响到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实际上,对证据保全的见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法院的证据保全行为进行的监督,也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尽量亲自见证法院实施的证据保全行为。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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