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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试用期辞职提前几天

发布日期:2013-02-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试用期辞职]试用期辞职提前几天
  《劳动合同法》第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周某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上述合同约定违法了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工资的具体支付时间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执行,或者离职之日一次性结清。
  因此,试用期辞职无须提前30天,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克扣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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