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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著名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订立之要约与承诺

发布日期:2013-03-08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长期在嘉定区执业,电话13564487689.网址www.shanghaishilvshi.com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报价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具有三个特点: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受约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其发出的新要约。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改变而对要约内容反悔。要约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即达到对方只须同意就可执行的程度。如果乏合同主要条款,就可能只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承诺方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而且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需要通知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对原要约的新要约。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又不表示反对的,承诺仍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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