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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期限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 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 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 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 发明目的。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 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於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 的范围之中。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外,主要 是指专利法第25条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可见,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於产品的配方、工 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 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 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於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 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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