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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为何不能定为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故意伤人为何不能定为故意伤害罪
我的孩子被别人拿刀捅伤,但听律师讲,因伤势轻,达不到鉴定标准,所以对方只拘留几天就放出来了,不能认定他为故意伤害。那法律的意思是只有成为重伤凶手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他持刀行凶就不违法?

您好,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您说的情况如加害人已满16周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您应到派出所报警,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构不成轻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三,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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