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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宪法名师讲义:特定主体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3-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特定主体的权利。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特定主体的权利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1.妇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1)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华侨、归侨和侨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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