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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精讲: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

  1、村委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村委会的任务: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县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管理本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3、村委会的设置、组织与村民会议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

  (二)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政府机关给与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2、居委会任务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协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织与居民会议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由居民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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