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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缩水”如何追回损失的利益?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刘蔚律师
最近有工伤者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刘蔚律师咨询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涉及的相关问题。其中很多是本来自己的实际工资即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远远高于涉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如果其12个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计算9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9个月*5000=45000元,单位虽然交了工伤保险,但仅仅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2292元计算缴费工资;在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9级按照2292*9个月=20628元。可见两者相差巨大,达23万元的差额。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为该伤者少交了工伤保险,为了节约成本开支,不少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伤者的月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而是按照一个很低的数字缴纳,这样才导致伤者从国家社保享受的待遇降低不少,严重影响工伤者的实际利益。
这就涉及到一个工伤期间待遇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20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20003倍,只能按6000元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足额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致使职工未能获得合法、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理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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