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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监视居住之通知家属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问题未做规定,实践中常出现不通知家属,以至家属误以为亲人失踪而报案的情形发生。

  新法第73条第2款: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解读:

  1、无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家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家庭住址、通讯方式无法查找或者根据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以及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通讯、交通中断等无法通知的情形。但这些均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很可能被执法人员滥用。

  2、对于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调查其身份,不能不经调查就直接以“无法通知”为由拒绝通知家属。

  考察方式:

  1、只适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不适用于在住处执行的监视居住;

  2、只有无法通知的情形才可不通知,不包括“有碍侦查”的情形;

  3、必须通知家属,而无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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