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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上海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解答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刘智慧律师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2]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3]
[3]20124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6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872/月。
201341日起,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6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52元。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倍。
[4]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另: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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