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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纠纷

发布日期:2013-04-12    作者:杨振夏律师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纠纷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按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工伤等用工争议,一般可以通过企业或街道或行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辖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劳动仲裁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先置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发现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所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此类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现将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词发表如下,与朋友们相互切磋。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代理词是:
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上诉人XXX的委托,经过参加法庭调查,现就上诉人即XX县富盛得工艺品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刘XX之间的争议,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此案属于劳动争议,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上诉人刘XX作为上诉人XX县富盛得有限公司的机修工,2010年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10122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后,本应当依照《劳动法》第77条、第79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之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款“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以及按照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之规定,不予受理。反而,在被上诉人XXX向一审法院提出以后,可能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与被上诉人刘XX存在某种关系,迟迟不予驳回受理,反而于2012年拖了两年之久才强行开庭审理,被上诉人XXX等被迫应诉,在开庭应诉过程中,仍然主张一审法院无权直接审理此案。并且,在二审法庭调查过程中,也得知被上诉人刘XX 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刘X恶意串通,故意玩弄法律,其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刘XX自行承担。另外,一审法院错误保全XXX两块地毯,价值6万元,刘XX应当对其错误申请保全造成XXX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既然被上诉人刘XX诉称是上诉人XX县富盛得有限公司的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先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刘XX因自身的过错造成自身的伤害,在看到被上诉人XX出于同情目的,给付其医疗费后的善意行为,视为可以被讹诈的对象。所以,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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