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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办社会保险,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郁红科律师
用人单位未办社会保险,劳动者如何维权
    来源:劳动工伤律师网   
内容摘要:用人单位未办社会保险,劳动者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未办社会保险,劳动者如何维权
 [律师解读案例]赣州劳动工伤律师网首席律师提醒您在阅读本则案例时注意以下事项: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起诉到法院,法院有时会受理,有时会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起诉。因此,劳动者要充分理解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该种情形案件的条件是:1、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3、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劳动者只有通过行政途径或行政诉讼来维权。
   [法院案例]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不享有民事起诉权
近日,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兴国县某公司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在法律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法,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享有期待权利的收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而形成债的关系。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而应通过行政途径或行政诉讼解决,用人单位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该案双方争议的实质系原告主张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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