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两个条款需要修改
发布日期:2013-04-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二是第三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两个条款中"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又未设定具体的措施种类。这两个条款的表述,一是缺乏上位法依据,二是不符合《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进行规定的要求,因此应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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