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商标权法精讲:商标注册程序

发布日期:2013-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注册程序

  (一)申请

  (二)审查和核准

  1.初步审查及公告。

  2.异议和对异议的处理。

  (1)异议主体。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2)异议裁定。对于通过初审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3)申请复审。当事人对于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复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4)起诉。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3.注册并公告。

  (1)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4.对不合格申请的驳回及司法救济。

  对于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