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4-28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指派欧阳林律师作为本案被告潘某的二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对被害人遭遇不幸表示深切的同情,但是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今天依法出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希望被害人的亲属对我们的辩护工作给予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
一、公诉人抗诉称被告人潘某与伙同他人携带凶器闯入民宅行凶,造成刘某死亡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
从本案同案人肖某、涂某及证人刘某的供述中可以得知,案发时被害人刘某的妻子柯某是在现场的,但现场目击证人柯某证言中证实是肖X和涂某各用一把刀刺向被害人刘某的胸部,虽后来又改口说没有亲眼看到肖、涂二人用刀捅被害人刘某,但是至始至终柯某都没有证实是潘某用刀刺死了被害人刘某。本案中,能证明被害人刘某是被告人潘某杀害的证据仅有被告人自己供述及同案人肖某、涂某的供述,但同案人肖某及涂某均表示其并没有看到被害人刘某被杀害的过程。而且,被告人在后来的供述坚持自己并没有杀害被害人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判决。另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本案中,尽管被告人曾作过认罪供述,但也作过没有杀人的辩解,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被告人杀害被害人刘某的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口供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认定犯罪的基本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足以得出系被告人所杀害的唯一结论。但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多处矛盾,远远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因此,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潘某与同伙共同杀害刘某的事实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二、基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被告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被告人正是因为邻里纠纷,被害人过错在先激起被告人义愤而引发了突发性犯罪,符合可以酌情从宽的形势政策。
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被告人亲属已尽最大的努力对被害人家属予以安抚和赔偿,且已于被害人签订相关的赔偿协议,符合可以酌情从宽的政策。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欧阳林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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