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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不一定是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3-05-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不一定是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认为,这里指的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付清房款或者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贷还款人也是这方父母(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银行一般不会放贷给60岁以上的老年人),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即使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排除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其出资系为自己子女一方购房,该出资不需要偿还,则该部分出资占购房款相应比例的份额可视为其子女一方所有。如父母明确该出资需要偿还,则属于借贷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由于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需要赠与人明确的赠与意思和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的意思,因此还是应认定借贷关系。

  如果男女双方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即使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是约定优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以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是个人财产,则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按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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