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有毒超标盐 不法商贩犯法受刑罚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在睢县孙聚寨乡某南地路上从陌生人处购得大袋子散盐,并于7月份将4袋子散盐充当食盐销售给孙聚寨乡某村的韩某,韩某将这些盐放在自己代销点内零售给董某、王某等附近村民食用。2012年9月13日,睢县盐业局稽查执法人员将被告人韩某所经销的散盐查获,经鉴定,韩某所经销的散盐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韩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将非食用盐充作食用盐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期间,二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认罪悔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法院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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