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因宿怨残杀“仇人”双亲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110网律师
1973年3月3日出生被告人韦荣举,家住广西大化县古文乡。关于村民们对韦荣举的印象,据一村民反映,“韦荣举性格孤僻,爱喝酒,喝酒后吵闹,很少与人交流。”另一村民反映,“韦荣举不与人交往,酗酒,经常喝醉后自言自语,一般都是呆在自己家里。”
为什么韦荣举对韦俊勇如此仇恨?韦俊勇证实,“三年前,我与韦荣举在娅学屯的操场打过架。2011年6月份,韦荣举用石头砸我房屋,我将韦荣举用绳子绑到屋后的桃树上二十几分钟。”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间,被告人韦荣举因用石头砸同屯的韦俊勇家的房子,被韦俊勇捆绑,后一直对韦俊勇心生不满。为报复泄愤,2012年1月8日上午9时许,韦荣举持一把长把弯头柴刀前往韦俊勇家欲对韦俊勇行凶,韦俊勇见状即从自家侧后门逃走,韦荣举追赶不上,即返回韦俊勇家用弯头柴刀及木棍将韦俊勇的父亲、母亲分别杀死在厨房火灶旁、柴房门口处。作案后,韦荣举将作案使用的柴刀及木棍藏在自家的柴堆下。
2012年1月9日,韦荣举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荣举为泄愤报复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指出,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荣举与被害人家庭旧有宿仇,后有矛盾,本案事出有因的意见,经查,村民及被害人子女均称被告人韦荣举家与被害人家庭有“世仇”和矛盾,但二被害人不是该“世仇”的行为人,亦与被告人韦荣举无直接的矛盾,本案二被害人毫无过错,所谓“事出有因”不能减轻被告人韦荣举所犯的严重罪行。
法院认为,因被告人韦荣举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韦荣举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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