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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法院离婚,一方不到场,法院可不可以判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110网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法律咨询:如果不能判,而这一方又始终不到场,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判决离婚?
  律师解答:如果对方经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对方始终没有接到法院的传唤,法院也没有进行公告送达,那么法院不能缺席判决.如果被告以工伤为由不能到庭,他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而且必须委托他人代理出庭,也不可以缺席不来.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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