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诈骗罪概论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任文娟律师

诈骗罪
一、《刑法》具体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基本概念及犯罪构成要件
(一)基本概念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信以为真,骗取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各种具体的公私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经营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而“自愿”交出财物。
(1)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他人财物。虚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虚构,也可以是部分虚构。
(2)所谓隐瞒真相,是指对财物所有人、经营人掩盖客观存在和某种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
(3)所谓自愿,并不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经营人的真正意愿,而是被行为人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上当受骗的结果。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应追究其单位及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抢回属于自己被骗走的财物,不能构成抢劫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