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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一)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一)
如何避免工程量方面法律纠纷
建设工程一般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各类建设工程也就是在具体施工技术方面有所差别外,在出现的法律纠纷上基本大同小异。任何一项建设工程,对于发包方来说目的是为了按期取得合乎质量标准的工程,对于承办方来说目的是为了获取工程款。鉴于目前建设工程发包市场发包方更具优势地位的情形,承包方如何维护己方权益更值得探讨。如何避免这些法律纠纷,本文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新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予以分章探讨。
本篇将主要探讨工程量方面的法律纠纷问题。在建设市场,发包方的优势地位的其中之一表现就是习惯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这让承包方既承担了价格风险又承担了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的问题尤为关键。
工程量问题的出现一是在合同签订阶段没有发现漏项,一是在合同履行阶段没有将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增项予以有效固定。先看合同签订阶段(包括招投标阶段)的漏项问题。这个阶段的出现工程漏项的主要原因有:不熟悉图纸确定的施工范围,不熟悉具体施工工艺流程,不注意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清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身因技术水平或责任心不强导致的核算错误等等。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使用招标图纸,在签订合同或施工过程中要求按照施工图纸。这种情形下,招标图纸和施工图纸会存在差别,这就需要承包方对两者工程量进行仔细核算。如果两者差距过大,承包方就要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图纸要视为对招标图纸的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追究工程款。发包方如果拒绝的话,承包方可以施工图纸是对招标图纸实质性变更为由,强调要遵守招投标法“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发包方不具有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无法重新选择承包人,在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将不存在。在发包人不是故意漏项的情形下,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又存在漏项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予以修正。为避免漏项风险,在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上述第(3)情形应当特别注意,此国家现行计量规范是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该规范因为不属于法律法规,司法解决不直接适用,但是如果将其列为合同约定条款,司法审判中就可以直接适用。但如果是在招投标项目中出现漏项问题,应当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并解决,否则中标后将不能对漏项提出异议,法律也不会对漏项引发的工程款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履行阶段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会出现增项问题,如果该增项问题不能得以确认则成为实际上的漏项。这就需要加强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签证工作。签证属于建设工程中常见且正常的行为,但是一些发包方为了减轻己方责任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逃避签证。这给工程增项的固定带来了很多麻烦。无论在固定总价承包还是固定单价承包方式中,因无法确定工程增项均较大程度影响工程价款的结算。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要以书面形式确定签证收发人、收发方式(直接书面文件、传真、电子邮件),完善签证收发记录。在相关人员拒绝签字或逃避签字时,用录音方式来固定证据。同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签证申请递交后3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签证申请内容”。(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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