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男子帮人运输盗窃物品换来半年刑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4月10日19时许,刘光民(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要求被告人张贵盛帮忙将乡下盗窃的物品运回城关,并承诺付200元作为报酬,被告人张贵盛表示同意。当晚11时许,被告人张贵盛打电话约刘光民,二人骑三轮摩托车到建宁县武调村“闽江源”隧道口附近,一起将刘光民之前盗窃来放在路边沙堆上的电动机4台、变速器1个、传动轴承14个搬上车,后由被告人张贵盛骑三轮摩托车载刘光民及其盗窃来的物品一起返回建宁城关。二人行至建宁县水南转盘路段被巡逻民警拦下,刘光民伺机跳车逃走,被告人张张贵盛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建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机及轴承价值共计人民币4785.6元。
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贵盛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仍予以转移,价值人民币4785.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贵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贵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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