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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讨薪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3-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劳动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拖欠工资;追索报酬;群体性讨薪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今年以来,法院受理的群体性讨薪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讨薪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欠薪数额较大,该类案件的增多影响了社会稳定,处理难度大,应引起重视。

  一、群体性讨薪纠纷的特点

  1.行业的特定性。群体性讨薪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餐饮、制衣、制鞋、箱包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上述行业门槛较低,农民工较多;用人单位抵御风险能力低,容易受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市场、技术、资本等因素影响,且部分投资者存在短期投资行为,一旦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企业投资人就会逃避责任,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拖欠工资成为其转嫁风险的手段。另外,建筑行业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不规范行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现象较为普遍,农民工又成为建设单位转嫁风险的替罪羊。

  2.矛盾的尖锐性。群体性讨薪纠纷的劳动者众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欠薪时间较长,给其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劳资双方矛盾尖锐。劳动者为了达到讨薪成功的目的,甚至会采取极端方式、手段,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如果处理不及时,会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

  3.讨薪方式的多样性。群体性讨薪纠纷的部分当事人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但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对外负有债务,事发时经营者逃匿或无力承担工人工资,劳动者即使胜诉,也难执行,所以有的讨薪劳动者放弃向用人单位追讨,进而要求政府承担责任,或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寻求帮助。还有些当事人会直接上门向用人单位追讨,采取过激行为,引发斗殴事件。

  4.欠薪原因的复杂性。群体性讨薪纠纷的用人单位欠薪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企业经营不善对外负债较多,没有钱发放工人工资,欠薪也是无奈之举。有的是企业的债权收不回来,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发放工资,例如建筑行业。有的是市场饱和,企业经营不善,产品销售不出去,企业对外负债较多,企业主为逃避债务,携款潜逃,造成劳动者讨薪无门。

  5.涉案当事人的群体性。群体性讨薪纠纷与一般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同,涉案当事人人数较多,诉求基本相同,涉案当事人往往会一起参与讨薪,属于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正因为该类纠纷的群体性特点,一旦处理得当,纠纷会及时化解,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解决群体性讨薪纠纷的对策

  1.大力开展劳动法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法制观念。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负责,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向广大劳动者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发放劳动法律、法规,在企业设立专门宣传栏,提高劳动者的法制观念。充分发挥新闻传媒、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正反面案例的宣传教育。

  2.加强对企业欠薪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进行有效制约。对一般性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应由劳动监察、工商管理、税务审计、工会等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实施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缓注册、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恶意拖欠工资且数额较大的,或欠薪逃匿的,根据其行为的危害性,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讨薪过激行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其采取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工资保障基金和群体性欠薪应急准备金制度。鉴于近年来,该类纠纷逐渐增多的趋势,有必要建立相关制度防范企业欠薪风险。

  一是设立工资保障基金。对于新成立的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市场准入,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提留一定数额(四个月的员工工资)的工资保障基金,或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对同行业的老企业,也要敦促其交纳相同标准的的工资保障基金,才予以工商年审通过。一旦发生欠薪情形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启动工资保障基金,或者先行进行偿付,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欠薪问题。

  二是设立群体性欠薪应急准备金制度。欠薪应急准备金应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采取企业缴纳、政府预算拨款以及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所得三部分组成,用于因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及变现困难、企业投资人逃逸,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处理。欠薪应急准备金应仅用于垫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且垫付数额不应超过企业所欠工资的20%.采取上述方法可从根本上解决欠薪引发的集体静坐、上访等社会问题。

  4.加强对群体性讨薪劳动者的正确引导、帮助。群体性讨薪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求助无门,往往到政府去讨说法,寻求解决路径。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引导他们,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作为,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应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安排法律援助,引导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由于讨薪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对于该类纠纷也应采取有别于其他纠纷的处理思路。

  5.建立事前预警、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要把处理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工作重心前移,增强工作主动性,开展前瞻性和预警、调研工作,及时了解当前劳资关系、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的新特点,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对应策略,为工作开展提供参考。在预警机制中,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预防处理原则,做到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预防、报告制度,对事件隐患进行排查和调处,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果断解决,从而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效率,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6.法院在处理群体性欠薪纠纷时,应采取绿色通道制度。对于诉前保全、申请先予执行的该类案件,可以缓交、减收、免交诉讼费用,尽一切可能采取保全措施,保证能够执行到位。简化诉讼程序,安排专人直接送达,缩短开庭周期,使该类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周期缩短,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不成尽快判决。案件审结后进入执行阶段,一定要加大执行力度,彻底消除劳动者的顾虑,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群体性讨薪纠纷涉案当事人众多,解决该类纠纷必须多部门联动,建立长效防范、处理机制,才能避免该类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简介】
张广才,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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