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不离婚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06-13    作者:110网律师
 自愿签订“不离婚保证书”
  不具法律效力
  问:我与丈夫祝某是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了两年才结婚的。为表示永不变心,双方曾请来亲友作证,当众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此后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否则,必须赔偿对方人民币30万元。在婚后共同生活的3年时间里,我发现祝某越来越不适合我,双方不断发生口角、甚至打架。而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想离婚。但有人说,“保证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给自己设定的义务,对双方具有当然的约束力,要么我不能提出离婚,要么我必须赔偿30万元。对吗?
  答:上述说法是错误的,“不离婚保证书”是无效的,你根本不必受此约束。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强调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另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主原则。婚姻自主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你们之间的“不离婚保证书”,强调的是“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恰恰是对婚姻的强制和干涉,是对各自人身权利的限制,是对婚姻自主权利的剥夺。
  再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对双方均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民法通则》第58条已经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正因为“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婚姻法》的强行性规定,决定了它自始自终都对你们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要么不能提出离婚,要么赔偿对方30万元”的问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