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盗窃罪罪与非罪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
.全部退赃、退赔的;

3
.主动投案的;

4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盗窃金融机构的;

3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
.累犯;

5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李红英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