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男子失手捅死妻子潜逃十二年后自首终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在争吵中抢夺水果刀致妻子死亡潜逃12年后自首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宋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宋江在饶河县二道岗村家中,与妻子李贤桂吃晚饭时,其父宋成从隔壁过来让宋江去接电话,被告人宋江接到其连襟赵连的电话。因赵连催要货款一事,宋江在电话中与其发生口角。被告人宋江自称挂了电话回到饭桌对妻子李贤桂说:“你姐夫赵连欠咱家钱不还,催要货款倒挺急的,还说不好听的话。”并与李贤桂发生争吵。当事李贤桂一边给孩子削苹果,一边用手里的水果刀指点宋江,宋江便上前抢李贤桂手中的水果刀。在抢刀的过程中,水果刀刺中被害人李贤桂的胸部。被告人宋江发现妻子伤势重,便找到其哥宋文让其找医生进行救治,当被告人宋江得知其妻子已经死亡,因害怕后潜逃。2011年11月,在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宋江通过其父宋成向公安机关表示愿意投案自首,并提供了自己的地址,2011年11月10日,饶河县公安局干警赶到被告人提供的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并与其取得联系,被告人宋江主动来到民警驻地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江因家庭琐事在与被害人抢夺水果刀过程中,过失刺中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宋江应当预见自己在抢刀的过程中可能刺伤他人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被告人宋江潜逃后,在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根据刑事从宽政策及全国“清网”活动下发的通告中明确在逃人员主动投案的可以宽大处理,依法对宋江从轻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