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所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即侵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2) 行为人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即防卫的权益必须具有合法性;
3) 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即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真实性和现实性;
      所谓不法侵害的真实性,是指不法侵害是确实发生的,既不是虚构的,也不是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所谓不法侵害的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施,并且正在进行,既没有结束,也没有有效制止。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现实性的时候,必须注意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即侵害行为被有效控制与侵害行为的暂时受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侵害行为被有效控制,是指侵害行为在外力强制下已经完全停止而无法继续实施,侵害他人的紧急危险状态已经消除,这种状态才是防卫条件消失的标志。而侵害行为的暂时受阻,是指侵害行为只是受到了外力的阻碍,使其暂时没有发生预期的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侵害行为并没有停止,预期的危害后果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其侵害他人的紧急危险状态并没有消失,因而防卫的法定条件仍然存在。
4)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即防卫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5) 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标准是:防卫行为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在符合这种必要性的前提下,防卫的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可以小于、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后果。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法律则赋予了防卫人无限度防卫权。
三、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展开积极而有效的斗争,这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发动群众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法律赋予公民以正当防卫的宗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