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耍赖不认工伤 “临时工”证据充分成功维权
发布日期:2013-07-04 作者:刘德斌律师
意外受伤,要求工伤认定却被告上法庭
冯女士今年50岁,事发前在巩义市的一家私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8月28日下午6时左右,冯女士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意外,右手被对辊机轧伤。
“我当时整只手都绞在机器里,血流地上一大片,现在想起来都很痛苦。”冯女士边说边不停地看自己手上的伤疤。
经过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冯女士“右手严重绞轧伤;开放性外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手第2-5掌骨开放性骨折、脱位并伴有皮肤撕脱伤及肌肉毁损。”
这次受伤令冯女士的右手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今后的生计考虑,2012年9月20日,冯女士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郑州市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同年11月16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冯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书,冯女士原以为自己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没想到不久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对于郑州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冯女士所在的公司并不认可,并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冯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证据充分,她为自己洗掉“临时工”的身份
起诉书中,公司声称冯女士并非该公司的员工,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公司说,事发当日,冯女士是在顶替本单位一名叫王兰(化名)的职工上班,这是王兰的个人行为,公司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冯女士的工资也由王兰发放。“我们既没劳动合同,也不知道这回事,现在让我们承担工伤责任,我们认为很不合适。”公司的负责人说得头头是道。
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冯女士得知这一情况,觉得既生气又后悔。她说自己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几年了,根本不是替人顶班,只可惜自己条件一般,公司虽然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也不敢有什么异议。可现在出了事,公司却说自己是个“临时工”,想一推了之,她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原来在申请认定工伤前,公司便极力否定其与冯女士的劳动关系,为此冯女士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自己的考勤表、工资表,几名同事的证言等,还有一份公司化验员2011年8月28日制作的生产日报表,这些都清楚记录了冯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和情况。2012年3月,冯女士还向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5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这一系列的证据让冯女士挺直了腰杆,而郑州市人社局也是据此为她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学会收集证据保护自己
面对冯女士出示的证据,公司负责人显得有些意外,他没想到冯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下了这么大一番功夫。但其仍然辩称,质疑证据的效力,强调冯女士是在为王兰顶班。
然而事实不容篡改,法院经过调查,不仅认可了冯女士提供的证据,更发现王兰的真实身份其实是公司负责人王某的妹妹,因此她的证言不足采信。公司至此已无法再提出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7月3日,中原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要求撤销冯女士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主审该案的法官高青告诉记者,冯女士之所以会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关键的是她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了自己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可能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按照2005年原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者如能提供类似工作证、门卡、工作服、用人登记表等其他证据,是可以证明其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该院民一庭法官张瑞花也表示,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认定劳动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应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此时,上述证据便有可能成为对自己最有效的证明。而一旦仲裁裁决认定劳动关系存在,诉讼中,除非对方能明确提出相反证据,否则法院将依据仲裁结果作出判决。目前正是用工招工旺季,希望广大劳动者能从冯女士的身上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学会收集证据,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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